地方债务风险作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与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一直受到我国政府重点关注。
从1997年开始,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为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监管和改革工作指明方向。2023年10月底,这一中国金融领域最高规格会议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升格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两字之差,凸显本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本次会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被多次提及,“风险”一词在通稿中出现了19次之多。其中,“地方债务风险”依然是本次会议着重聚焦的重点风险领域。会议强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明确提出要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由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较为复杂,既包括一些理论问题,更涵盖财政、金融等诸多政策和实践性问题。本文力求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对一些基本概念在底层逻辑上进行梳理,对地方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化解长效机制和债务管理机制,维护地方金融安全提供参考建议。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体制中,纵向权力与资源分配的基本关系。在具体的人权、事权、财权等权责利问题上,更是不断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处于不断改革优化中。
截至2022年底,中央政府的国债余额25.6万亿元,远低于地方政府债务余额35.1万亿元(不包含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因此,本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因此,本文是以保持中央与地方在化债问题上这种“紧平衡”状态为前提,站在地方政府的视角提出相应的债务化解管理机制和长效机制。这种视角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具体的化债策略中,不可避免的包含了向同级政府学习经验,向上级政府谋求全方位支持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如果站在更宏观的视角,探讨全盘债务的化解问题,可讨论的因素反而变得极其有限——在发展中增强自身实力,获得增量资金,降低债务率,维护金融安全才是根本之道。
即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以自身为融资主体,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和一般债。目前,35万亿地方政府“法定”债务处于安全可控的范围。
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是通过统计而来,以财政部地方政府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统计的隐债主体和各主体隐债规模为准。由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非法律概念,理解这一概念需从本质出发,即:
(1)隐性债务从法律关系上看,可能是企业等主体的债务,但本质上是地方政府自身需要承担的债务,偿债主体仍然是政府;
(2)从2015年后,新增长的隐性债务属于违法行为(至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对于新增隐性债务的判定:如果一项债务超出了企业的市场化偿债范围,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承担兑付义务维基体育平台入口中心,则超出部分即被判定为隐性债务;
(4)地方政府可以与企业发生正常的经济往来,但需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履行必要的政府采购程序;二是定价必须市场化。
地方“城司”诞生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积累了大量、难于统计、难于偿还的债务。地方城司的债务至少包括:
(2)在发展和改革委、交易所、间交易商协会发行的标准化有价证券(标准化债券);
(3)与持牌贷款类非金融机构发生的非标准化信贷(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贷公司等);
(4)有真实贸易场景支撑,合规状态下与租赁、保理等类金融机构形成的应付债务;
(5)无真实贸易场景支撑,单纯以融资为目的,在非合规状态下与租赁、保理等类金融机构形成的应付债务;
(7)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发行的有价或以“应收款”为底层资产承担卖出回购义务而形成的债务;
除城司外,隶属于地方国资系统、财政系统的国有企业,也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举债,偿债来源为自身盈利。虽然,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务与地方政府关联度较低,但由于地方政府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如果处置不当,也会对地方融资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2023年7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把“地方政府债务”口径变为“地方债务”。本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继续延续了“地方债务”的表述。这表明从广义来看,地方政府需要对法定债务、隐性债务、城投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债务实施统一管理,统一纳入到债务化解的范畴。据了解,财政部等部门也在研究制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法定债务合并监管的举措。
由于资源有限,强调“四债共管”,并非“四债共化”。对于不同债务,需要区别对待,以实现将有限资源投入到最需要化解的债务中。区别对待需把握如下原则:
地方政府“法定债务”举债总额和用途受到财政部的严格监管。在当前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和经济发展的双重需求下,增量资金成为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的“刚性需求”。而发行地方政府债,是地方政府成本最低、最合规的资金来源。
因此,地方政府需积极与财政部沟通,顶格扩大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并严格执行发债用途(从2021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特别关注地方专项债的用途)。
由于“隐性债务”本质上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存量债务必须做好债务的偿还。地方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营财政部提到的六种化债方式,最大限度为地方带来化债资金,尽快解决隐性债务的化解问题。
对中央政府而言,需加大审计力度,对隐性债务增量执行零容忍政策,发现即处置。
对地方政府而言:隐债化解可有利于地方政府轻装上阵,以更加合规的手段融通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对地方城司而言:隐债化解可降低城司的报表负债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本身移除财政部隐债名单,可减少金融机构对公司的各种融资限制,进一步拓展合规融资渠道。
对金融机构而言:随着隐债化解进度在全国范围的不断深化,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将进一步切割和明确,“城投信仰”将不复存在,金融机构需对标准化城投债的风控体系和投资标准进行优化,避免城投标准化债券违约从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的传导路径。
地方政府需加强对地方城司的债务管控,制定城司债务管理的问责机制,要求城司建立透明、准确的债务账本,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不同债务周期的资金需求。各省要建立本省“631”债务统筹上报机制。即:提前6个月要统筹到期债务;提前3个月要落实好资金来源;提前1个月资金到位。
(2)直接面对老百姓的群体性债务,如地方金交所发行的定融产品,力争做好债务偿还,避免发生件;
地方政府仍需谨慎对待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务,加强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心,避免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出现。
本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压紧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对地方政府而言,需要穷尽所能,开源节流,压实自身债务化解责任。较为有效的债务化解措施至少包括:
地方政府应全面梳理融资平台的业务特点、资产特点和盈利状况,对区域内城司实施分类管理。
(1)名单内城司逐步成为政府部门外延机构维基体育平台入口中心,实施有限融资,确保短期债务安全。
(2)兼具城投属性和市场化属性的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过渡期用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政企分开,地方政府仅通过地方国资和财政体系,履行和享有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坚决杜绝为此类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担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022〕19号),对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这就要求地方政府除建立债务“一本账”外,还需要建立资产“一本账”,对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确权瑕疵、运营状况等要素进行系统梳理,并进行分类盘活:
(1)对于需继续持有的资产,需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可以考虑引入专业化团队或市场化合作,提高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在此方面,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是关键。
(2)对于需整体出售资产,需充分利用各地方产权交易所平台,依法合规进行资产的挂盘出售,并积极与资产经纪服务机构合作,扩大交易对手方数量,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3)对于可化资产,需要由主要领导带队,形成资产梳理小组,寻找与自身最匹配的金融机构合作,并努力解决各类资产瑕疵。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能力,利用CMBS、类REITs、公募REITs等资产证券化工具,提高资产的整体证券化水平。
以省级政府牵头,整合省内财政资金、国有企业盈余资金,最大限度募集社会资金,建立本区域的债务化解平准基金,承接本区域有兑付压力的公开发行标准化债券和金交所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和治理稳定。
向城司融资在各大金融机构都是相对敏感而重要的问题。在当前环境下,城投类资产仍属于相对安全的资产,仍具有较高的配置价值。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城司主要负责人在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提升。
由于地方政府各类债务庞大,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债务的彻底化解,需最大限度向中央争取支持。
上文提到的债务化解方法均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债务化解的具体举措,更多的是时间换空间的权宜之计。
对于彻底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唯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严格执行政企分开,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有序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和成司的市场化转型,在城司的战略、人员、管理、经营等全方位引入市场化考核机制和评价标准,进一步释放生产力,创造价值,此举方为“化债”之根本策略。